16. 響應文件的制作和簽署
16.1 談判供應商應準備一份響應文件正本和“談判供應商須知前附表”中規(guī)定數(shù)目的副本及電子版本(使用WORD、EXCEL格式,采用U盤形式),每套響應文件須清楚地標明“正本”“副本”“電子版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為準,電子版與紙制文件不符,以紙制文件為準。
16.2 響應文件須用中文編寫,并須有序地裝訂成冊(A4紙),除封面及技術彩頁外,每一頁都應標有連續(xù)頁碼,裝訂須牢固不易拆散和換頁,不得采用活頁方式裝訂,響應文件中不得留有空白頁(如隔頁紙)。
16.3 響應文件的正本,一律用不褪色的墨水書寫或打印,加蓋談判供應商單位公章,并由談判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署。響應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復印件。
16.4 任何行間插字、涂改或增刪,必須由響應文件簽字人姓或首字母在旁邊簽字才有效。
16.5 采購方拒絕接受以電報、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形式遞交的響應文件。
16.6 談判供應商在響應過程中相關文件的簽訂、履行、通知等事項的書面文件中的單位蓋章、印章、公章等處均僅指與談判供應商名稱全稱相一致的標準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帶有“專用章”等字樣)的印章。如響應過程中談判供應商使用專用章,須提供特別說明函,明確該專用章作為直接參與響應時相關響應文件的簽章、及業(yè)務合作伙伴參與響應時授權函的簽章,其效力等同于公章(該特別說明函須同時加蓋談判供應商公章和談判供應商專用章)。
四、響應文件的遞交
17. 響應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17.1 談判供應商應另行將響應報價一覽表正本一份及項目保證金交款單據(jù)密封在一個信封內單獨提交,并在信封上標明“響應報價一覽表和項目保證金”字樣(同時在裝訂成冊的響應文件中仍應提供完整報價的響應報價一覽表)。談判供應商應將響應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電子文檔分開密封裝在單獨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標明“正本”、“副本”、“電子文檔”字樣。然后再將除裝有響應報價一覽表和項目保證金的信封外所有信封封裝在一個外層信封中。
17.2 內外層信封均應:
(1)標明遞交至“談判供應商須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響應文件遞交地點。
(2)注明“談判供應商須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項目名稱、編號和“在 ”之前不得啟封的字樣,并填入“談判供應商須知前附表”中規(guī)定的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
17.3 內層信封應寫明談判供應商名稱和地址,以便若其響應文件被宣布為“遲到”時,能原封退回。
17.4 如果外層信封未按本須知第17.2條要求加寫標記和密封,采購人對誤投或過早啟封概不負責。
17.5 談判供應商須由其合法的授權人在談判當日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將響應文件在響應文件遞交地點送達采購人并簽字確認。談判供應商須承擔因未送達并簽字所造成的一切責任。
18. 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
18.1 談判供應商應在競爭性談判文件規(guī)定的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將響應文件遞交至采購人。
18.2 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和響應文件遞交地點見談判供應商須知前附表第10項。
18.3 采購人可以按本須知第7條規(guī)定,通知修改競爭性談判文件適當延長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在此情況下,采購人和談判供應商受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制約的所有權利和義務均應延長至新的截止期。
19. 遲交的響應文件
19.1 采購人將拒絕接收并原封退回在第18條規(guī)定的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后收到的任何響應文件。
20. 響應文件的修改和撤銷
20.1 談判供應商在提交響應文件后可對其響應文件進行修改或撤銷,但該修改或撤銷的書面通知須在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前送達響應文件遞交地點,且該通知需其法定代表人或經(jīng)正式授權的談判供應商代表簽字方為有效。
20.2 談判供應商對響應文件修改的書面材料或撤銷的通知應按第16和17條規(guī)定進行編寫、密封、標注和遞送,并注明“修改響應文件”或“撤銷響應文件”字樣。
20.3 在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之后,談判供應商不得對其響應文件做任何修改。
20.4 談判供應商不得在響應文件遞交截止時間起至響應文件有效期期滿前撤銷其響應文件。否則其項目保證金將被沒收。